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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市土地管理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区各乡(镇)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向抽查所在地政府反馈。

  (三)市土地管理考核小组于每年12月前,对各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人和当年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 辖区有国家或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对保护示范区内的耕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列信息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建立入户信息档案。对示范区以外的基本农田,有条件的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没有条件的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标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四)辖区内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档案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置等情况。

  (五)辖区内当年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情况。

  (六)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有无违反规划、超计划用地情况。

  (七)辖区内有无越权批地、未批先建、以租代征、闲置浪费或破坏耕地情况。

  (八)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情况。

  (九)辖区内有无因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而造成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

  (十)辖区内有无规避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低价出让、协议出让土地等情况

  上述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即: 95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合格,80-85分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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