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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

  (五)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执行减免税情况,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辖内纳税人季度和年度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费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类减免税费情况》内容包括本期备案类减免税费数据、减免税主要政策和类型、减免税行业分布、减免税额占入库数比例、贯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做法、减免税成效、执行政策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等。
  (七)各级要通过纳税人学校、广州地税网站、各区(市)地税局网站、媒体等平台和举办税收优惠政策报告会,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费政策的宣传辅导,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不报备自行享受备案减免的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一览表
  2.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3.受理备案通知书(略)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一览表

序号减免项目减免税的主要依据减免税政策
1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住房公积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专项债券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6证券投资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7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8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9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免土地使用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免土地使用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福利企业自用房产减免土地使用税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26号)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指乡镇、街道评定颂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的副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13房产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4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2、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15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税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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