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执行减免税情况,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辖内纳税人季度和年度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费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类减免税费情况》内容包括本期备案类减免税费数据、减免税主要政策和类型、减免税行业分布、减免税额占入库数比例、贯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做法、减免税成效、执行政策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等。
(七)各级要通过纳税人学校、广州地税网站、各区(市)地税局网站、媒体等平台和举办税收优惠政策报告会,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费政策的宣传辅导,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不报备自行享受备案减免的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一览表
2.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3.受理备案通知书(略)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