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9]70号 2009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落实执行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严肃执行工作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错案是指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执行程序而造成错误执行并导致执行回转不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瑕疵案件是指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件。
第三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因故意、重大过失或严重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错案或重大瑕疵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法院应设立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执行错案、瑕疵案件的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工作。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和执行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执行局是本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执行错案、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错案、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坚持谁过错谁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分析和倒查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法院通过执行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或者重大瑕疵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