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接警
县燃气监控中心(燃气调度中心)负责接受全县范围内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实行24小时值班,其主要职责是:
(1) 接警后迅速向县经委、县政府应急办和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2) 根据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为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服务等保障。
(3) 掌握燃气事故信息,并与燃气事故管理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3.2.3 信息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安监局等部门。事故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燃气事故分为四级。即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IV级(一般),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识。
蓝色预警(IV级):是指燃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 2人死亡的燃烧、爆炸、中毒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是指燃气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 9人死亡的燃烧、爆炸、中毒事故。
橙色预警(II级):是指燃气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0- 29人死亡的燃烧、爆炸、中毒事故。
红色预警(I级):是指燃气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燃烧、爆炸、中毒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特殊时段、特殊地点的燃气事故,不受上述分级标准限制。
3.3.2 预警发布
一般、较大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并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重大、特别重大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市政府应急委决定预警级别,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并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3.4 监测
建立全县燃气储存、经营、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预警系统。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收集、掌握事故动态信息。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变情况;县环保局负责提供事故区空气质量变化的监测情况,为应急救援科学决策、高效处置事故提供保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