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响应原则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和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监局负责应急处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负责处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4.1.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并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切断燃气供应,协同配合,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1.3 扩大应急
先期应急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态势时,由县政府应急委(县政府应急办)决定扩大应急,调动更多的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快速实施应急处置。
4.1.4 应急支援
各应急救援单位、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及指挥部命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4.2 基本处置程序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发生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处理。
4.2.1 IV级、Ⅲ级事故应急处置
IV级、Ⅲ级事故(一般、较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处置程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2.2 I级、II级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和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 报告。县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尽快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3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各组人员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1) 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牵头,县经济委员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任务: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启动有关保障应急预案,协调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通信畅通,负责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新闻发布,收集上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