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和建设紧急避难场所,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6.8 技术储备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人需要,组建专家组,并适时更新;组织有关单位及科研机构开展燃气安全技术研究。
6.9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庆市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 对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和险情信息不按规定上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
(2) 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人员救援、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救援工作的。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免事故及自救、互救等知识;公布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程序等。在中、小学普遍开展预防燃气事故的安全教育。
7.2 预案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普及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和使用企业要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救援管理的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应急抢险业务培训,熟悉实施应急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3 演习
县经济委员会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实战演练。各燃气经营、使用企业适时开展演习,并对应急预案和方案进行评估、修订、完善,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每次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应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2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县经济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8.3 预案公布实施
本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单位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