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重庆市商委统一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车辆交售给我县辖区内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注明“汽车以旧换新”)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机动车注销证明》,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县商贸旅游局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应向依法设立、经市商委备案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车,并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县商贸旅游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县环保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应尽量方便群众,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周三、周四到我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市商委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联合服务窗口应当日审核完毕车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有关部门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县“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县财政局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商贸旅游局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商贸旅游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市商委备案的汽车经销商名单和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并主动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由县财政局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商贸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二十六条 县商贸旅游局要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于每月2日前向市商委报送上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4)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