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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将拼装车、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贸旅游局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商贸旅游局、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尽快将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文件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车主应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废农村客运车辆)、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城市公交车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县商贸旅游局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商贸旅游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使用年限

小、微型(含轿车)

8年

中型

8年

大型

19座及以下

8年

19座以上

8年,可延4年

旅游

10年,可延10年

其他

10年,可延5年

小、微型(含轿车)

15年,可延

大、中型

10年,可延10年

微型

8年

重、中、轻型

10年,可延5年

矿山企业专用车

8年,可延

其他专门作业车

10年,可延



  附件2: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报废

车辆

信息

车辆

类型

 

车辆

型号

 

车架号/车辆

识别代码

 

使用性质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

是( )/否( )

       经办人:

              年  月  日

燃油

种类

 

货车(含载重)

总质量(千克)

 

客车长度

(米)

 

客车乘坐

人数(人)

 

初次登记日期

 

交售日期

 

注销日期

 

回收证明号

 

注销证明号

 

更新

车辆

信息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符合补贴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补贴金额符合有关规定。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购车发票号

 

购车价格

(万元)

 

购置税税率

 

车主

信息

车 主

 

经办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车主或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属申领补贴范围,同意按补贴金额拨付资金。

       经办人:

年  月  日

车主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补贴金额

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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