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将拼装车、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贸旅游局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商贸旅游局、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尽快将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文件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车主应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废农村客运车辆)、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城市公交车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县商贸旅游局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商贸旅游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 使用年限
|
载
客
车
| 营
运
| 出
租
| 小、微型(含轿车)
| 8年
|
中型
| 8年
|
大型
| 19座及以下
| 8年
|
19座以上
| 8年,可延4年
|
旅游
| 10年,可延10年
|
其他
| 10年,可延5年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含轿车)
| 15年,可延
|
大、中型
| 10年,可延10年
|
载
货
车
| 微型
| 8年
|
重、中、轻型
| 10年,可延5年
|
专
项
作
业
车
| 矿山企业专用车
| 8年,可延
|
其他专门作业车
| 10年,可延
|
附件2: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报废
车辆
信息
| 车辆
类型
|
| 车辆
型号
|
| 车架号/车辆
识别代码
|
| 使用性质
|
|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
是( )/否(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燃油
种类
|
| 货车(含载重)
总质量(千克)
|
| 客车长度
(米)
|
| 客车乘坐
人数(人)
|
|
初次登记日期
|
| 交售日期
|
| 注销日期
|
|
回收证明号
|
| 注销证明号
|
|
更新
车辆
信息
| 车辆类型
|
| 车辆型号
|
| 车辆识别代码
|
|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符合补贴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补贴金额符合有关规定。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购车发票号
|
| 购车价格
(万元)
|
| 购置税税率
|
|
车主
信息
| 车 主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车主或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属申领补贴范围,同意按补贴金额拨付资金。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车主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账号
|
|
补贴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