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驻市单位:
现将《乌海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乌海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深化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乌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风行风评议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促进和谐乌海的构建。
第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门纳言,开门评议,开门整改的评议评价方式;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乌海市行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都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