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针对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整改。被评议单位针对评议中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评议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六)跟踪检查,完善工作。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将针对评议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并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被评议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综合评议成绩的参考。
第十三条 未列入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重点范围的部门和行业,也要参照该评议办法并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综合评价的方法
第十四条 对被评议单位的综合评价采取民主测评与日常工作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被评议单位综合评议结果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被评议单位的直接管理服务对象测评情况(可采用服务对象当场测评、召开管理服务对象座谈会点评等方式,参评人员应不少于100人);(50%)
(二)社会群众代表的测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调查等方式,参评人员应不少于100人);(10%)
(三)测评员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当场测评、召开座谈会点评等方式);(10%)
(四)机关干部、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召开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大会的方式开展测评,参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和部门干部职工在册人数的80%);(10%)
(五)社会特邀监督员、新闻工作者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当场测评、召开座谈会点评等方式);(5%)
(六)各区对口部门的测评情况(由各区提供测评结果);(5%)
(七)社会群众对该单位的信访反映被查实的情况(综合市纪委举报中心、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政府纠风办以及“政风行风热线”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和反映);(5%)
(八)市政府纠风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工作考评的情况。(5%)
第十六条 上述(一)(二)(三)(四)(五)的测评分值主要按照不满意的多少计算。
第五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各部门和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综合评价结果实行按分值高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