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简化登记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及技术服务职能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被授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业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实施等级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转移或授权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项目的衔接工作,并加强指导、跟踪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评估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转移或授权的社会组织要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自觉接受转移或授权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和规范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投资、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管理环节的衔接工作,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对有数量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在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公开分配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完善程序,加强监督,规范招标、拍卖行为,防止产生不正当竞争。
改革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方式。在明确使用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资金分配和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
整顿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机关和被授权社会组织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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