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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关于肇庆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审批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通过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

  规范行政审批运行程序。审批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应制订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应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有关机关要建立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

  加强和规范备案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建立健全成果互认机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检测、检疫、评审、培训等成果要互相承认,不得重复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要按照简便、快捷、有效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内容、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进行规范和优化,并向社会发布。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

  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认真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同时,形成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

  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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