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
(九)承担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工作;承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一)承办涉及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审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办理行政赔偿有关事宜。
(十二)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办理省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组织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省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论证.为省人民政府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十三)承担定期清理、编纂省人民政府规章有关工作;编辑出版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正式文本;组织翻译、审定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十四)组织、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法制办设7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行政处(机关党委、人事处)。
组织拟订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承担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会务、建议、提案、议案、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联系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培训教育、财务、外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负责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编印《政府法制工作简报》。承担省人民政府规章编纂、译审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法制一处。
承办教育、科技、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审计、外事侨务、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民族宗教事务、文物、人防、档案、信访等方面的立法、立法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工作。承担对上述部门法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等工作。
(三)法制二处。
承办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税收、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旅游、金融、证券、保险、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的立法、立法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工作。承担对上述部门法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