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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与温州市主城区公交车黑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制定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减少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2.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质监部门加大对燃油质量的监督力度。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
  3.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重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定期检测均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逐步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检测。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0.6万-1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委托工作。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构逐步实行社会化运营,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厅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县(市、区)公安局和环保局联合负责,有条件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告市公安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备案。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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