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与温州市主城区公交车黑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对车辆仍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6)培育扶持排气治理维修市场。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资质从事尾气治理经营活动。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维护经营活动,须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获得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4.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公安、环保部门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维修数据必须报送环保部门,我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三、关于加强组织保障的几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叶际仁副市长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公交协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根据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