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购站点门口要有醒目、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标识。标识规格由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生办)统一确定。
4.场地内废旧物资要堆放整齐有序,保持场地整洁,通道畅通。生产和生活污水按环保要求予以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5.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堆放废纸、废塑料等易燃物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7.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实行定点收购。温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目录与温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名录,由市再生办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温州电力局、电信温州分公司、市交通局负责制订。
8.经整治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再生办发给统一标识。统一标识要悬挂在收购站(点)门口醒目的位置。
(二)无照回收站(点)。对现有的无照经营再生资源的收购站(点),按照有照回收站(点)标准对其用地、房产、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符合有照收购站(点)整治标准的,经市再生办核实后,给予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由经办人(产权人)限期自行撤销(拆除),对拒不撤销(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三)流动收购人员。对市区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证的办法管理。
1.流动收购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合理配置需求确定控制总量(原则上每1000-1500户或每个社区安排1-3名流动收购人员)。
2.流动收购人员的服装、上岗服务证由市再生办负责设计和定点制作,各区再生办负责将其发放到乡镇(街道)。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核定控制范围内开展人员登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登记、筛选后,将名单报区再生办。各区再生办审查、核实、汇总后,报市再生办。
4.流动收购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由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内容、考试内容由温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拟订。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发给合格证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服装、上岗服务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