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可持续”大社保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区社会保障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补充的社保风险资金;
(二)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划入的社保风险资金;
(三)原社保后备基金划转为社保风险资金;
(四)社保风险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下列社保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支出不足: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
(九)企业职工门诊医疗保险基金;
(十)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十一)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