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区空置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意见


  (三)构件和材料的分类循环利用或再利用。对在使用和拆卸过程中报废的空置活动板房,经鉴定后,可分类对其构件和材料进行循环利用和再利用。如好的钢结构、铝塑窗等构件,可用于一些轻型建筑物用材的再利用,也可由企业回收处理后再利用;完好活动板房的板材,可用于一些非承重的临时建筑夹层;剥离的彩钢板,可回炉加工等等。对这些构件和材料的分类循环利用或再利用,我省部分灾区已经开始有一些小范围的探索,需进一步总结、规范和推广。

  (四)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对报废活动板房中无法再循环利用的聚苯乙烯填充料,必须终止循环进行无害化处理。充分利用现有企业或采用投资建厂回收废料的办法,对有害废料回收后进行处理。废料的处理要在环保、建设等部门的全程指导和监督之下进行,经处理后能够再利用的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项目、投入、技术、资金和专业技术人才上的大力支持。

  三、活动板房处置的基本要求

  按照民政部《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活动板房属于救灾物资中可回收利用的生活类物资,一般情况下,这类物资使用结束后,要进行清洗回收储备。但是,由于我省活动板房量多面大,回收清洗维护储备困难,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予以处置。各地要按照摸清使用需求,就地就近为主,充分合理利用,避免污染环境,专业队伍实施,及时有效处置的基本要求进行。

  (一)处置原则和权限。1、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以尽量满足灾区自身需求,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循环利用为主;2、灾区各县(市、区)剩余的可利用空置板房,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调剂使用;3、灾区各市(州)剩余的空置板房如需向外调剂,由省民政厅负责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公益性设施的配置;4、各级人民政府空置板房的处置使用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民政、建设、环保部门备案。

  (二)处置方式和程序。活动板房的处置,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并积极配合,有计划、有部署、统筹有序进行。由建设部门负责活动板房的拆卸、拼装、鉴定方面工作,指导房屋鉴定机构和施工单位对活动板房按照可回收、可利用和报废处理等三种类型进行鉴别分类,组织将其拆除或拼装、登记造册后移交民政部门,并送环保部门备案;由民政部门按照回收、利用和报废处置的程序进行处置;由环保部门对活动板房无法再循环利用的板材芯料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控制和不得产生污染,保护环境;由质监部门配合建设部门负责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由经委组织对报废材料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需复耕的土地组织复耕;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保障;由监察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由审计部门对处置结果进行审计;教育、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作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