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领域。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严重污染的项目外,均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投资经营。各级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中小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程序。允许创办1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中小企业新设立登记申请的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实行 “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操作方法,实现简政提速,方便投资申请人。
(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加强对各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违规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坚决查处,追究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企业检查申报、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对中小企业检查和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四)政府采购扶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对新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新产品,只要产品符合相关要求,不得设置企业前三年业绩、纳税记录等排斥新企业、新产品的招标条款。
(五)支持市场开拓。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内市场,市内重大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优先采购市内中小企业产品,鼓励市内各行业、各单位优先采购市内中小企业产品,加大中小企业产品在市内的推广应用。
(六)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中小企业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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