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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

  第十一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依法进行认定。

  (一)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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