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荣誉津贴等;
(三)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四)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计生奖励扶助金。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 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二条 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的授权,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户籍、车辆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