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原则: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