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交土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阻挠、破坏依法征地工作,或者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征地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二)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三)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土地征收管理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被征地人员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嘉兴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划分及“区片综合价”标准。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原有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政策,将市区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二个区片,各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
(一)“区片综合价”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型
| 区片综合价
| 其中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
|
Ⅰ级区片
| Ⅱ级区片
|
水田、旱地、农田水利用地、内塘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 32500
| 30000
| 7040
|
专业桑园、专业果园
| 35000
| 32500
| 8000
|
蔬菜基地
| 37500
| 35000
| 17600
|
其他用地(含未利用地)
| 18000
| 15500
| 3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