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招标投标程序。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五)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国家投资的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因情况特殊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比选规模标准的,可以先行开展比选工作。先行招标和比选产生的风险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另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管项目除外。
(七)推行项目打捆招标和比选。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的,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织招标或比选。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招标完成。
(八)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报经市级以上政府同意,按照《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对10日内必须进场施工的抢险救灾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不招标、不比选。
(九)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