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泰安市东岳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泰安市东岳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激发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文学艺术创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东岳文学艺术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文艺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东岳文学艺术奖按专业类别分为以下奖项:
(一)文学类分为小说、戏剧广播影视剧本、文学作品集(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等)、文学评论和理论研究4个具体奖项;
(二)艺术类分为导演(戏剧、影视、歌舞剧等)、戏剧(集体奖和个人奖)、电影电视(广播剧、电视片、电视综艺演出)、音乐(声乐、器乐、词曲)、美术(书法、摄影)、曲艺(小品、杂技、相声等)、舞蹈(民族舞、现代舞等)、民间艺术8个具体奖项。
第四条 东岳文学艺术奖各专业的具体奖项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
每一具体奖项的奖励作品总数,不得超过符合条件的该类别申报作品总数的50%。
第五条 评奖活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
(二)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
(三)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泰安地方特色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岳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政府设立东岳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具体负责东岳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