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评委会应当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文艺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具体人选,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或学会中具有一定学术成就、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
评委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的,该评委不得参加本届的评奖工作。
第二章 评审
第八条 凡我市各文学艺术门类、各文化单位的专业或文艺团体及个人创作表演的文艺作品,发表或演出后被公认为水平较高的,均可参加评奖。
市外文学艺术作品宣传泰山、泰安并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参加评奖,不受参评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参评作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文学专集、专著;
(二)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单篇文学作品;
(三)省级以上部门、省级以上文联各艺术家协会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中的艺术作品;
(四)市直部门、驻泰省以上单位、市文联各艺术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比赛、调演、展览中获奖的艺术作品;
(五)我市单位或个人创作并在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影视剧、电视片、电视综艺演出作品。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东岳文学艺术奖的,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其审核后统一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直单位、驻泰省以上单位及个人申报的,由单位统一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评审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申报时限、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有关事项。市外文学艺术作品,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评。
第十二条 申报时,由本人或单位填写《泰安市东岳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