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文学奖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件、所发刊物或获奖证书等;
(二)申报艺术奖的,须提供演出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作品简介、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激光视盘或录像带、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或获奖证书等。
第十三条 东岳文学艺术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作品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各专业评审组应制定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后,按照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
(三)市评委会应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
(四)终评拟奖励的作品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提出异议的作品,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报市评委会审定;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情况、评审情况和拟奖励情况等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四条 东岳文学艺术奖奖励作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各专业具体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标准如下:
(一)文学类
1、小说奖项:一等奖奖金长篇小说为15000元、中篇小说为10000元、短篇小说为5000元;二等奖奖金长篇小说为6000元、中篇小说为4000元、短篇小说为2000元;三等奖奖金长篇小说为3000元、中篇小说为2000元、短篇小说为1000元。
2、戏剧广播影视剧本奖项:一等奖奖金为15000元,二等奖奖金为10000元,三等奖奖金为5000元。
3、文学作品集(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等)奖项:一等奖奖金为10000元,二等奖奖金为5000元,三等奖奖金为3000元。
4、文学评论和理论研究奖项:一等奖奖金为3000元,二等奖奖金为2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000元。
(二)艺术类
1、导演(戏剧、影视、歌舞剧等)奖项:一等奖奖金为10000元,二等奖奖金为5000元,三等奖奖金为3000元。
2、戏剧(集体奖和个人奖)奖项:一等奖奖金集体奖为30000元、个人奖为5000元,二等奖个人奖为3000元,三等奖个人奖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