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影电视(广播剧、电视片、电视综艺演出)奖项:一等奖奖金集体奖为30000元,个人奖为5000元;二等奖奖金集体奖为5000元,个人奖为3000元;三等奖奖金集体奖为2000元,个人奖为1000元。
4、音乐(声乐、器乐、词曲)奖项: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000元。
5、美术(书法、摄影)奖项: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000元。
6、曲艺(小品、杂技、相声等)奖项: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000元。
7、舞蹈(民族舞、现代舞等)奖项: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000元。
8、民间艺术奖项: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000元。
各专业具体奖项的奖金标准,由市财政会同市文化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全国或者世界影响特别重大的文学艺术作品,可以给予重奖,具体奖励数额由市评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东岳文学艺术奖获奖的相关证件,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东岳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奖励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若出现奖项空缺,当年资金出现结余时,奖励资金可滚动下年使用,不得挪用、超标准发放。
第四章 纪律
第十八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岳文学艺术奖的,由市政府撤销其奖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获奖作品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委等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评委成员的,撤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