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潍政发〔2008〕31号文件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支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市政府于2008年11月22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潍政发〔2008〕31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对潍政发〔2008〕31号第
4条“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中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问题,做以下说明:
一、“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二、潍政发〔2008〕31号第4条中“对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提升城市景观的,应支持建设,具体程序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拍挂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应补交费用的等额财政补助”,是指市政府基于节约集约用地、与区域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景观的考虑,认为原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已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对土地使用条件做出适当调整,并给予财政支持的政策,不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出于商业目的而提出的调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