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0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鼓励以民营资本为主注册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第2号令)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