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来源
(一)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安排4000万元。基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县(市、区)引导基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条 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一)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决策、经营的独立性和 商业化运作。
(二)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原则上,引导基金70%用于阶段参股,20%用于跟进投资,10%用于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引导基金实行封闭式运行,组建嘉兴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在市内选定一家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专户,具体负责基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日常具体事务由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建立引导基金专家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使用项目的评估论证。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从政府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审计、企事业等单位选定,由市科技局代表科发资金管委会聘任,聘期两年。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