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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来源
  (一)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安排4000万元。基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县(市、区)引导基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条 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一)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决策、经营的独立性和  商业化运作。
  (二)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原则上,引导基金70%用于阶段参股,20%用于跟进投资,10%用于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引导基金实行封闭式运行,组建嘉兴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在市内选定一家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专户,具体负责基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日常具体事务由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建立引导基金专家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使用项目的评估论证。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从政府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审计、企事业等单位选定,由市科技局代表科发资金管委会聘任,聘期两年。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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