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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06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市属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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