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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四个项目,各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1.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2.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分别设置四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3.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教(工)龄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
  4.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学校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将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1.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2.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地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3.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4.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三)校长绩效工资的实施
  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教育部门核定。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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