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四个项目,各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1.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2.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分别设置四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3.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教(工)龄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
4.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学校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将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1.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2.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地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3.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4.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三)校长绩效工资的实施
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教育部门核定。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