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经费保障。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要承担经费保障的责任,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绩效工资支付。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实行工资统发,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此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统筹不同学校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各项政策。
(三)确保稳定。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