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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抓好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发生大的火灾事故。严格执行《消防法》有关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要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停产停业的,依法予以强制查封;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或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依法强制拆除;对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将人员迁出。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与城市消防监控系统联网。继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管理,2009年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及城市社区全部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要求,70%以上的“九小场所”达到标准要求。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长效机制,对排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确保整改率达到100%,各地排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务于2009年9月底前整改完毕。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建立消防宣传社会协同机制,宣传、教育、工会、妇联、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消防宣传协作制度,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户外传媒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覆盖面。要将消防宣传纳入素质教育、学历教育和就业培训内容,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要认真组织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教育培训,带动各单位消防安全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文明城市、平安城市创建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协调、责任、督查、考评、奖惩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开展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和工作考评,确保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努力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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