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市内跨县(市、区)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并确定牵头处置的县(市、区)。其他有关县(市、区)在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性质认定机制。
1、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或接到报告后,所在地政府要及时组织银监、公安、工商以及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案发地政府要及时认定、果断处置。
3、对难以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地政府、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按程序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对案件进行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市联席会议不能认定的,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
4、重大案件由市联席会议按要求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5、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
刑法的案件,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6、对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行业或主管、监管部门不明确时,由联席会议负责确定主办部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做好工作。
(三)依法处置机制。
1、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当地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与维护稳定等工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帮助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2、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有组建、批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组建、批准单位负责查处;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组建、批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查处。
3、市内对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高的县级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区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区域工作。
4、牵头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牵头做好后续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