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弃婴弃儿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弃婴弃儿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规范收养管理工作
弃婴弃儿是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公民或组织捡拾弃婴弃儿的,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弃婴弃儿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制定和规范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管理办法;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捡拾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协调协助辖区内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市儿童福利院等工作。
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安置本市行政区域内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弃儿,并负责提供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建立弃婴弃儿入院档案,安排弃婴弃儿体检;协助弃婴弃儿捡拾人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报案证明;向市民政局报送弃婴弃儿情况,为公告期满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申报集体户口;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抚养教育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评估,配合收养登记机关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按照民政部《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和义务助养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进行专项管理;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为弃婴弃儿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将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弃儿及时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或定点医院;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办理市福利院集体户口,并负责办理被收养弃婴弃儿的户口迁移手续;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弃儿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