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收养的当事人出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送养和收养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为市儿童福利院接收的弃婴弃儿进行体检、出具残疾弃婴弃儿残疾证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确认出生婴儿身份的真实性。
二、严格管理,明确收养条件和程序
各级收养登记机关和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照《
收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弃婴弃儿送养和收养工作。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儿,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年满30周岁;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符合《
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儿。具备同等收养条件的,身体健康、道德品质良好、无犯罪记录、有家庭寄养和义务助养经历、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和高收入、年龄在30周岁到45周岁之间的收养人优先收养。鼓励社会各界对抚养弃婴弃儿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捐助;鼓励收养人向福利机构捐赠。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儿,收养人应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文化程度、道德状况和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与收养人共同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弃婴捡拾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弃婴弃儿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弃婴弃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弃婴弃儿管理工作,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紧紧围绕“一切为了孩子”,建立起政府支持、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弃婴弃儿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或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宣传弃婴弃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遗弃婴儿、儿童和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对侵犯弃婴弃儿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