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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四)工作创新。专业调委会的建设推进过程是不断适应和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解决需求的过程,必须坚持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创新,因地制宜,创新载体,突出特色,注重氛围,确保工作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
  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实际需要和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凡是某一类纠纷在当地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当前,医患、劳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校园伤害事故、物业、消费等纠纷突出,卫生、劳动保障、公安、环保、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组建工作。
  专业调委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名、纠纷属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部分组成,如:××县(乡镇)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调委会应由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适量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后,由该专业调委会招聘或选聘。专业调委会设立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积极探索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的多元化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借鉴外地政府牵头组建联合调委会、内设不同专业调解室的做法,建立机构相对统一、又有专业分工的综合性调解机构。一时难以设立专业调委会的,可以充分依托现有乡镇(街道)调委会,设立相关专业调解室。在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探索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既满足专业需要,又尽可能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调解。
  (二)加强业务建设
  专业调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受理调解特定民间纠纷;排查特定民间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接受当事人咨询等。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专业调委会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帮助调解人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指导专业调委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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