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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相关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进行演练和培训。各类储存区、生产区和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围堰、事故应急池是否按要求设置和维护。防范环境风险的应急物资是否储备充足,保管状态是否完好。
  (四)危险废物收集、存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是否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各区县环保部门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实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1.环境敏感区安全。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点附件的重点污染企业。
  2.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结合我市重金属专项检查行动方案,排查辖区内重金属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一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关闭一批缺少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从严查处一批危害突出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危化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排查各危化品相关企业和化工园区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4、尾矿库安全。重点排查处于敏感区位置的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做好防坍塌、防溃坝、防渗漏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本次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主要领导应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统筹和协调,把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二)切实整改,务求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执法不留情面,整治不留后患。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书面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整治资金,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报告政府和函告相关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产整治,直到隐患排除。
  (三)认真分析、全面总结
  各检查组应按方案要求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格,客观全面的分析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将检查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龚宇,联系电话:89188805、1398375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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