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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同政办发[2009]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做好“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工作,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按照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及省民政厅《山西省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
  (一)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城镇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利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2)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钢琴、空调等高档耐用消费品;一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含1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3)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面积的家庭;申请前2年之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有多处住房且出租的家庭;
  (4)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5)隐性收入无法核定,虽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6)跨行政区域落户不满3年的(政策性规定的除外)。
  2、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低保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4、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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