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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5、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6、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7、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8、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10、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11、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12、违反收养法领养子女或违反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13、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姐;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仍然在校读书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包括: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3、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8、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9、农转非家庭,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其生活发生困难时按农村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乡、村两级以上政府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费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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