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II级)
(1)造成10人(含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含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含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含3人)至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险情信息(IV级)
(1)造成2人(含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2人(含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当地公布的号码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一流向等。
各县(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报告。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应同时向省、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