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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7.2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7.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应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提供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医疗保障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省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7.2.4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7.2.5资金保障
  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宝剑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7.3.2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演练
  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隔2年组织一次演练。
  7.3.4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8.1 名、名词术语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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