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洪涝台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台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台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涉及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台灾情。
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用水情况。当发生干旱时,供水管理单位应将蓄水量及变化情况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汇报,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5天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一次旱情,并将采取的抗旱措施和效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三) 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防汛防台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海塘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海塘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塘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海塘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防台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潮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在江河、水库、滩涂、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2.降雨实时预警
水文单位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乡镇政府。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单位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3.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地各部门按有关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单位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结果,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下游泄洪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单位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5.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和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快速转移群众,并上报乡镇政府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6.蓄滞洪区启用和内涝灾害预警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当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单位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7.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抗旱工作预案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8.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短信、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9.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四) 预警支持
1.台风、水雨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各级气象、水利、国土部门进一步加强台风、水雨情信息采集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建设高密度台风、水雨情实时监测系统和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监测到台风、水雨情、地质灾害情况。
2.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防御洪水方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4.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五、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的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市防指办和水利、气象、国土、建设、建管等有关成员单位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做出雨量、风力和洪水预报;市防指办和水利、气象、农业、建设等有关成员单位分析干旱发展趋势;市防指办和水利部门分析水利工程险情。市防指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办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监督指导各地调度工作,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调配市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协调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掌握洪涝台旱灾情,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