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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3.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党委、政府部署有关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塘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其他受影响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洪涝台旱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二)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办和水利、气象、国土、建设、建管等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署相关工作。
  2.市防指办加强值班力量,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并监督指导各地调度工作,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低于市实施的等级,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其他受影响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洪涝台旱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三)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办和水利、气象等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县(市、区)防指参加,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地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指导。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信息报告省防指指挥、副指挥,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低于市实施的等级,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他受影响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洪涝台旱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四)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办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指导,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信息报告市防指副指挥,必要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低于市实施的等级,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变化,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等相关工作。
  (五)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台风灾害
  (1)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⑴防指办和水利、气象等防指成员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国土、交通、电力、建设、建管、民政、农业、教育等防指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⑵气象部门及时将台风预报消息,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向公众发布。
  ⑶防指办及时向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下一级防指发布预警信息;气象部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单位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并向公众发布。
  ⑷防指办和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⑸农业部门组织海上渔船特别是远距离作业渔船开始返航;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
  ⑹水利部门加强水库、堤防、海塘、重要山塘等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高水位运行水库、河网降低水位,防御风险。
  ⑺建设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市政公用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
  ⑻建管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建筑工地和高空建筑设施的检查。
  ⑼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运输船舶(车辆)做好防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和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⑽卫生部门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
  ⑾电力部门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指导水电厂做好防洪准备。
  ⑿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⑴防指办和水利、气象等防指成员单位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交通、电力、建设、建管、旅游、农业、教育等防指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⑵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风力量级、暴雨量级和降雨区域的预报;水利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③防指办及时向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下一级防指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单位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并向公众发布。
  ⑷防指办和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堤海塘的巡查,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做好台风可能影响地区平原河网和水库的预排预泄工作;掌握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并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
  ⑸国土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预警,应急小分队处于警备状态;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
  ⑹建设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易出险地段居民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
  ⑺建管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建设工地、临时工棚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落实高空设施、建筑工地防台工作;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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