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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⑻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调整客运班次;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
  ⑼农业部门对成熟的农作物组织抢收抢护;做好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检查督促未返航的渔船迅速回港避风并就近进港避风。
  ⑽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
  ⑾教育部门向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通报台风警报;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⑿卫生部门建立应急指挥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
  ⒀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⑴台风可能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指: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在要求的转移时间内,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确保所有人员及时转移,保障转移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所需;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各项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⑵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降雨区域的预报;水利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江河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
  ⑶防指办和水利部门及时掌握台风动向,及时掌握水库、小流域、重要江河、平原河网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⑷当地军事机关、武警等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迅速赶赴现场。
  ⑸防指办和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巡查;科学调度,加强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高水位运行水库预泄;对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要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对山洪、滑坡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及时掌握各地防台动态。
  ⑹国土部门具体部署防台抗地质灾害工作,密切掌握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转移。组织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对5级预报区中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人员实施撤离,对4级预报区中地质灾害隐患点周围的人员实施撤离,对3级预报区中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提醒有关人员作好撤离准备。
  ⑺建设部门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做好城乡危旧房、易出险地段居民的安全转移工作;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和市区树木保护;做好市政设施抢修准备。
  ⑻建管部门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做好临时工棚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停止在建工程施工。
  ⑼交通部门组织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对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所管辖的内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工作。做好人员、物资转移的交通工具保障工作。
  ⑽农业部门进一步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⑾电力部门停止电力设施的高空、室外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落实抢修队伍,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点和应急供电。
  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安保;抢修队伍随时待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⒀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灾情。
  ⒁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抢险准备工作,组织医疗队结集待命,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进入临战状态;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⒂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通过110指挥中心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⒃旅游部门及时通知各旅游景点,台风影响地区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检查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抵达安全地带。
  ⒄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集体性活动。
  ⒅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4)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阶段
  ⑴台风可能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指检查落实人员转移情况,防止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保障转移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所需;再次落实各项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⑵防指办及时掌握汇总灾情,组织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做好防汛物资调配,联系当地军事机关、武警部队;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防指汇报相关工作。
  ⑶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协调驻浙部队快速到达抢险救灾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等抢险救灾工作。
  ⑷武警部队组织所属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
  ⑸水利部门继续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及时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对水库和江河洪水科学调度;对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继续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对山洪、滑坡易发地区,进一步落实应急措施。
  ⑹国土部门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时掌握各地的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⑺交通部门重点加强对山区公路、桥梁、施工路段和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路段的检查,加强公路巡查,确保交通设施安全及畅通;及时封闭危险路段或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水路阻段信息;组织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工程修复,保障各地救灾救济物资的运输畅通;组织内河水域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⑻建设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对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抢修,确保排水通畅。
  ⑼民政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协助政府安置灾民,做好救助救济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所需;收集、核实灾情,及时向防指办通报。
  ⑽电力部门组织开展损毁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尽快恢复灾区供电;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⑾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开展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确保灾区通讯通畅。
  ⑿卫生部门及时抢救灾区伤员,开展防病治病和心理干预;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⒀公安部门掌握各地治安动态,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应急措施,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抢险救灾车辆的通畅。
  ⒁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2.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以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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