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台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涝台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 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台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
(十一)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汛情、旱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会同外宣部门,根据《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由市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县(市、区)信息发布。县(市、区)的局部汛情、旱情、水利工程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由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十二) 应急结束
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1)市气象局正式发布解除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信号,或者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已逐渐远离我市,对我市的降雨和风力影响减小;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的降雨趋停,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雨或暴雨;
(3)曹娥江、浦阳江等一条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4)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5)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2.各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当地的洪涝台旱和工情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台毁、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六、灾后处置
(一) 救灾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二) 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四)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五) 环境保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六)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七) 补偿机制
对蓄滞洪区因蓄滞洪水造成损失、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造成损失、水库因抗旱保水影响正常效益发挥的,对依法征用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八)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九)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评估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海塘)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二)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洪的义务。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
⑵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各地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