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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正确的发展观,形成企业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绍兴市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当年实现销售或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且在绍兴市内注册的企业或集团(集团公司纳入统计范围的子公司必须是母公司投资在绍兴市内绝对控股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情况良好,照章缴纳税费,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积极参加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当年累计投入达50万元以上。
  凡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刑事案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和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等“一票否决”情况的,不得参加评选。
  二、评选指标
  对经济社会的贡献主要包括税收、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社会捐献等方面(详见附件1)。
  三、评选办法
  “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推荐评选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自下而上推荐(推荐表见附表2)。
  (一)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企业;
  (二)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统计局、安监局、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对候选企业进行初审,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前15名企业入围;
  (三)入围企业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根据公示意见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四、奖励办法
  “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以精神鼓励为主,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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