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绍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指导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第二章 适 用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